通 知
全校各单位:
根据南京市宁政办发[2004]125号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,我校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租金补贴、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的基数。因此,2004年 12月份工资中除相应调整了住房补贴、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外,又在其他发中补发7月份至11月份住房补贴差额和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,在其他扣栏中补扣7月份至11月份的公积金补缴差额。个别职工一次补缴有困难的,将分两个月补缴完。
特此通知,望相互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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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校各单位:
根据南京市宁政办发[2004]125号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,我校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租金补贴、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的基数。因此,2004年 12月份工资中除相应调整了住房补贴、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外,又在其他发中补发7月份至11月份住房补贴差额和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,在其他扣栏中补扣7月份至11月份的公积金补缴差额。个别职工一次补缴有困难的,将分两个月补缴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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